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