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