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