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