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