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