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