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以及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