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的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车位施划及停放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