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协调村、社区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