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