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