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和停放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充电设施设置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