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车辆通行。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发现问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