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和停放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客运车站、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已建成的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