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道路两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两侧,未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没有建设停放场地或者设置停放区域的,临时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