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不得有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不得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八)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