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和停放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设置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