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划定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合理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意见;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