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倡导生产者、销售者为所售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发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并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