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灭失、丢失、毁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领或者换领。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