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