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