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时,应当查验车辆,并核实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车辆,应当当场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