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