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