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排水、供气专业经营单位未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供电、通讯专业经营单位未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