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