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

(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