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二)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三)非法获取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业主个人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