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二)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

(三)非法获取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业主个人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