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