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二)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