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可以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担特种设备管理和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人应当就委托的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