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一个住宅小区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