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的物业应当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将未达到法定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达到交付条件前的前期物业费。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