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代拟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