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和养护,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