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和养护,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