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展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传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的数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