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