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省、自治区的接壤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查处跨区域土壤污染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