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对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