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约谈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