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