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