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