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对地块的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基本要求等进行评估。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