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对地块的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基本要求等进行评估。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