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开展,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