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本省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