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从事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