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