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未利用地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