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未利用地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