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调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以及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